公投誰說了算?中選會審議權與直接民主的界線

【記者林國豐/台北報導】

公投誰說了算?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,在中選會最新一次公投案審議後,再度成為台灣民主制度值得思考的課題。

中央選舉委員會8月28日審議立法院提出的3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案,最後僅「廢除非核家園」案通過,將於11月28日與九合一地方選舉同日投票;「鞭刑入法」與「交通罰鍰專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」兩案則未獲通過。

中選會認為,鞭刑案具有「立法原則之創制」性質,並涉及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禁止酷刑或殘忍、不人道、侮辱性處遇或懲罰等問題,因此不符合《公民投票法》有關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的規定。

交通罰鍰專用案則出現較明顯分歧,7名參與表決的委員中,4人認為不符合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規定,3人認為符合,最後未獲通過。

這項結果隨即引發政治爭論。

反對中選會決定者認為,既然公投是人民直接行使政治權利的重要制度,行政機關不應過度介入,否則可能形成一道人民進入投票箱之前的「守門機制」。

支持中選會審議權者則認為,《公民投票法》既然對公投事項設有限制,中選會就不能只是收到立法院文件後直接辦理投票,而必須判斷提案是否符合法定要件。

這場爭議真正值得關注的,其實不只是「哪一個公投應該通過」,而是台灣的直接民主究竟應該如何與法治原則取得平衡。

公民投票的核心精神,是讓人民在代議政治之外,對重大公共政策直接表達意志。但直接民主並不代表所有問題都必然可以透過公投決定。涉及基本人權、法律制度以及憲政權力分立時,仍可能存在不能單純以多數決處理的界線。

問題因此轉變成:誰來畫這條線?

如果行政機關擁有過大的實質審查權,確實可能產生「先替人民決定哪些事情可以投票」的疑慮;但如果完全沒有任何法律審查,又可能讓明顯超越公投法定範圍的議題直接進入投票程序。

兩者之間如何建立一套透明、可預測,而且不因政黨輪替而改變的標準,才是制度真正需要解決的問題。

此次3項公投案尤其值得觀察,因為同一批委員、同一次審議,出現一案通過、兩案未通過;交通罰鍰案甚至形成4比3的接近票數。這說明「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」究竟如何界定,本身就存在解釋空間。

《法訊時報》認為,成熟的民主制度不應只討論某一次審議結果對哪一個政黨有利,而應進一步要求制度本身具有一致性。

中選會若依法擁有審議權,就應盡可能建立明確、公開而可以被檢驗的判斷標準;立法院在提出公投案之前,也應更加嚴謹檢視公投主文、法律性質及可能涉及的基本權問題。

如此才能避免每一次公投審議,都重新演變成「沒收民主」與「依法審查」兩種政治立場的對撞。

公投的價值,不只是讓人民在選票上圈下同意或不同意。

更重要的是,在投票之前,人民是否充分理解議題;在制度設計上,人民是否知道什麼事項可以公投、什麼事項受到憲法與法律限制,以及作成決定後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。

真正成熟的直接民主,不應害怕人民投票;同樣也不能忽略法治與基本人權的界線。

如何讓「人民作主」與「依法行政」同時成立,或許才是這次3項公投案留下最值得台灣社會繼續討論的問題。


已發佈

分類:

作者:

留言

發表迴響

探索更多來自 法訊時報指傳媒 的內容

立即訂閱即可持續閱讀,還能取得所有封存文章。

繼續閱讀